民法典所规定的
人身权利主要涵盖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维系其生命
存续以及维护生命安全利益为核心内容的
人格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予以维护,并能支配自身肢体、器官及其他身体组织的人格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保持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拥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者准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身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且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是对
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荣誉权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所带来的利益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与
公共利益无关的
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