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针对
被拘留的人,若认为需
逮捕,应在
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要是处于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天到四天。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需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