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
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 (1)
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
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的
犯罪事实增加
刑罚量,确定
基准刑。 (1)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
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罚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