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但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期限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后,人民法院发现其有该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然,如果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债务或纠正了失信行为,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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