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解释》做了较为详细的补充规定:
(1)适用
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是当事人出现
根本违约。一般
违约行为如无碍于合同主要目的实现,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
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当然,如果主
债务本身为不可分之债,部分履行对
债权人无益的,自然不能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3)定金罚则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
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
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