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尽管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必须要在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可是,正常情况下离婚以后再去分割财产,本来就会比离婚时分割财产困难一些,假如说发生了这种对方无视离婚协议书的现象,还拖拖拉拉的不知道维权,自己要承担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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