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自分割公司财产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最后是股东分配收益。另外,如果诉讼你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
(1)股权。要弄清股权转让合同的条款效力,最好从转让标的物—股权人手。而对股权的概念和法律性质的探讨,必须从确立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的根本原则出发,才具有现实意义。从这一原则出发,我们可以明确:
第一,股权是一种财产权。虽然有学者主张股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的内容,如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股份转让权等,也包括人身权的内容,如表决权、知情权及监督管理权等,胆股东的表决权、知情权及监督管理权均是公司法律制度为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益而设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表决权大小源自投资额的大小,表决权代表着财产权益,从来就是一种个人财产。①因此,才会产生相应的信托投票和搜集表决权制度。
第二,股权是以一定数量的份额来度量的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记载在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公司还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股东出资在公司注册资本上所占的百分比来度量。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的物质形式为有价证券股票,股权的大小通常以股票的数量来度量。无论其表现为百分比还是股票,股权都是可以量化的权利,这种量化带来了股权的可交易性,使其最终可以成为金融产品。
第三,股权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一种财产权。从成立之日起,公司即成为有独立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公司对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收益、支配和处分的权利。股东则对自己的股权拥有使用、收益、支配、处分的权利(当然股东也可以占有股权的物质形式—股票)。股东与公司之间对于对方所拥有的财产均不能染指。
第四,股权来源于出资,但与股东出资有着本质区别。首先,股东的原始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它量化为一定的货币资金。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获得股权的实质是,股东将其出资的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并由出资所有权的让渡获得相应的对价,即股权。出资一旦缴纳给公司,其所有权便归属公司,从而奠定了股东不得退回、抽逃出资的法理基础。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还应当办理非货币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其次,股权与公司的财产及股东的出资彼此独立,使股权从公司财产及股东出资中脱离出来单独转让成为可能。股权的流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的上市流通,带来了金融市场的繁荣,亦使得公司可以大量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而公司规模不断壮大。同时,由于股权是一种份额而非具体的资金形态,在公司运营状态良好、资产增值及公司拥有借贷资本的情况下,股权所代表的资金量便会超过股东的原始出资。这正是现代公司的魅力所在,即股东通过投资成立公司,可以以较少的自有资金(或非货币资产)控制大量的社会资产,进行高效率高收益的大规模经营,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投资的杠杆效应。
(2)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中所称的法人财产,也即公司财产,从静态上说,指公司所拥有的各类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如公司所拥有的厂房、机器等,还包括公司的专利、商标、作品、专有技术、商誉等知识产品。②另外,在会计上,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会计上的资产并不以物权为要件,而是指为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利益的资源,会计上普遍以“资产=负债 所有者权益”来作为企业总资产。因此法人财产还应该包括公司的债权债务。从动态上说,法人财产初始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中增值的财产及向外举债也构成法人财产。③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法人的全部财产,而不只是一部分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公司的股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在生活中是以一定的数量份额来度量的一种权利,而作为股东是没有权利对公司财产进行干涉和权利的变动处置的,所以如果有股东私自分配公司财产的情况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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