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
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
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
子女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如果原抚养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可通过协议或
诉讼的方式变更子女抚养权。 1.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2.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原抚养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综上,如果主张
变更抚养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
证据: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证据;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的证据;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虐待子女的证据; 4、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 5、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6、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