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 有确切
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
对价关系. (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
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
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
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 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
违约责任,从而 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以上是对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信息,希望能帮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