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连续使用至93年的服务
商标,虽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
注册商标(公众熟知商标除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 B、不得增加该服务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 C、不得转让该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的改变除外; D、不得将服务
商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⑵继续使用权人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不得再享有该商标的继续使用权。 ⑶1993年后使用的服务商标,无继续使用权;继续使用人与
商标注册的使用发生实际混淆,引起误认的,继续使用人应当在使用该商标时增加地理名称标志,以相区别。 以上是对于避免
商标侵权建议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