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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以及有越权代理说等等。表见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就是代表企业,那么部门印章的行为就构成典型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说认为,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但部门不是法人更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所做的印章行为应当属于无权代理,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越权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一般业务机构,其只能在应有的业务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越权并导致使用部门印章错误,则应当属于越权代理,未经企业的追认,其印章的行为当然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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