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除危险。
环境法上的排除危险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危害他人;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环境。 (2) 赔偿损失
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环境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包括:直接损失,指环境危害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财产的减少或丧失。对直接损失加害人应全部赔偿。直接损失针对的是直接受到损害着,不包括间接损害者。间接损失,指因环境危害造成受害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使受害人失去预期利益。对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全部赔偿。 (3)恢复原状
《草原法》规定: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4)返还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对农村和城镇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都规定违法者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课题,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侵权法在维护公民环境权方面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完善和发展环境侵权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综上所述,这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环境污染侵权抗辩事由的内容了。因为环境侵权还有可能构成公民人身伤害公和财产损失,所以国家队这种抗辩事由做出很严格的限制,毕竟我们大家只有这一个地球。如果大家想更好的在这个世界上生存,就必须要保护好我们身边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