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指的是因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例,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破坏,或者损害了环境而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一、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1、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还有重要的变化和发展,具体的表现有以下几个地方:在做出行为的人的主观方面,不管是不是无心做出这些侵害,当事人都要承担责任,在行为上,更注重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来作为评判标准,而不是以违法作为前提,举个例子,比如说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这是合法的,但对环境造成了损害的话,虽然合法,也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根据我国的《民法典》以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民事责任,主要的内容有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和危害环境的行为或事物、消除危险和危害环境的后果、恢复环境的原状、赔偿因环境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等多种形式。环境民事责任,一般是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追击的,环保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等,也是有权利去处理一部分的环境民事责任的。
二、那么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哪些呢?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环境保护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承担环境民事责任通常最适用的就是赔偿相关的损失了,除此之外,还有排除相关环境污染的危害、恢复环境的原状等等。如果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侵害的话,被侵害的人还可以请求排污单位来承担相关的责任,如停止环境侵害、排除妨碍、消除污染环境的危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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