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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害排除
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赔偿,往往对他人活动的存立并不构成直接威胁,但侵害排除请求权的承认与否,则关系他人活动的存废。如果仅以损害的继续性、反复性和不可恢复性作为侵害排除的要件,必然会导致大量产业活动的废止,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会使文明进步失去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因此,环境污染侵权中侵害的排除的适用需综合考虑权利不可侵原则和原因行为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有用性、价值性等因素。环境侵害排除的法律构成要件要比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权利遭受实质性侵害仅是排除环境侵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除了权利受害外,尚须同时具有侵害的不合理性,始可承认环境侵害的排除请求权。而这种权利侵害是否具有不合理性的判断过程,即是所谓的利益衡量。
2. 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可分为国家财产损害、单位财产损害和个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包括环境污染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伤残所增加的必要费用、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残疾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者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后果往往具有广泛性,因此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比较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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