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根据担保法25条第1款和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除斥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
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问题是公民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牵涉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权利的重要问题。我国《担保法》针对这个问题也做了相关规定,以上是律师365小编所做的简单分析和总结,但是基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好法律的正确应用,同时进一步咨询专业律师会有更大的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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