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
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
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
抚养、
赡养、
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依法应为而不为。 《
婚姻法》(起废止)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
行政处罚。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
抚养费、
赡养费的判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法定
离婚理由,在离婚时有要求对方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婚姻法》(起废止)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