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
刑罚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国
刑法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设立累犯制度,并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设立累犯制度是为了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我国刑
法规定的累犯,分为
一般累犯和
特殊累犯两种。 特殊累犯是指因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体现了归危害国家安全的特殊累犯较之与一般累犯更加从严处罚的精神。 特别累犯的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和后罪均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一项不是,都不构成特殊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均不受制。 (2)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赦免后,任何时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殊累犯。此外,我国刑法对于因犯走私、买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
非法持有毒品罪而受刑罚处罚后,又犯此两罪的,也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累犯的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应当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和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