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
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
劳动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此,《
劳动合同法》设立了
双倍工资的惩罚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抗拒或怠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未最终签订或存在瑕疵,也不宜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这一角度上来讲,在劳动
合同签订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积极主动,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上述情形,如果合同未最终签订,也不宜追究其双倍工资的责任。举重明其轻,劳动合同存在瑕疵的,也应尽量确认其
法律效力。 从
民法的角度上来讲,
代签劳务合同也应认定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
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王某代
签合同的行为有效。 退一步讲,《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合同成立。本案中,尽管杨某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签字,但其事后知晓了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并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
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杨某以实际行动确认了劳动合同。 综上,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