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
工伤事故中造成了自己的
人身损害,但是事故的原因不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责任引起的。在这时,再让用人单位承担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合理了。按照责任应当由
直接责任者负责的原则,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行为人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承担人身
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妥善处理工伤保险
赔偿与
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对于
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
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
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
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
医疗费、
护理费、营养费、
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
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
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