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的车辆如果没有被扣押,那么一般可以开。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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