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分)2004年3月15日,甲公司在报刊上刊登广告“本公司欲在虹口区开发住宅楼一栋,有意者请与公司联络”。4月15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了销售商品房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楼房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款8700元人民币,合计价款为87万元。按合同规定,买房应分3次支付该款,每次支付29万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5个月支付一次,最后的房款在交付房屋后两日内交付完毕,开发公司应当在2005年5月15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买房。自2004年9月,刘某向公司支付了第一次房款29万元,但从2004年7月起,甲公司股东之间发生争议,12月起,该公司建设的房屋停工,而销售人员却催刘某按期支付房款,否则构成违约。刘某认为甲公司在2005年5月15日前交付不了房屋,再付款给甲公司有风险,不同意支付。(1)甲公司刊登广告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的性质?(要约或邀请)(2分)邀请,因为该广告中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2)刘某是否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说明理由。(4)(3)假如双方在诉讼中对合同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理解时,法院应当如何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适用,甲公司应承担何种义务?(2分)(4)刘某如果要解除合同,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3分)(5)假如2005年5月15日,房屋建成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发现墙皮脱落现象。他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房款?说明理由。(3)
[律师回复] ( 1)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该广告没有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 2)刘某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先给付义务人刘某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甲公司已经停止建设房屋,可能届时无法交房的情况下,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 3)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的方法进行解释;适用格式条款,甲公司有说明哪些是格式条款、解释格式条款的含义、提示适用格式条款后果等义务。 ( 4)刘某要解除合同,必须先要求甲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限期继续房屋建设,如果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未恢复建设,刘某有权解除合同。 ( 5)可以拒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合同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旨在对抗另一方的违约行为,甲公司交付房屋不合乎质量,刘某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补充一点,这个问题不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