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问题,种了几十年的开荒土地,2005年政府第一批征收这片开荒地,地谁开谁得,2014年政府继续征地,第二批开荒地,部分人说要三七分,我们有开荒地的不同意,但是没有做出公道方案,硬要分这些有开荒地人的钱,喜欢的人就得十足,谁开谁得,不喜欢的人就拿三七来分,三是开荒地本人的得,七是集体得,2017年政府继续征收第三批开荒地,还是继续三七分,也是喜欢的就谁开谁得,不喜欢的就拿出来分给集体,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开荒地法律是怎么样的,我们都不懂,怎么样才是合理,公道的,麻烦律师帮忙,谢谢你了!
[律师回复]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做法,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多少个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两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赔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国家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1、十分珍惜,合法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4、谁使用土地谁赔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