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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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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4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注 残疾赔偿金(一级至四级)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2、按照伤残等级,以本人工资为基数: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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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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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险缴纳比例
六险两金的缴纳比例如下:养老保险一般是单位每个月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由单位每个月缴纳10%,个人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费用。失业保险由单位每个月缴纳2%,我们自己缴纳1%。
12浏览 2024-09-1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律师回复]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指在时间和原因方面扩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 (4)患职业病的。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的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这里所称的职业病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认为是工作时间。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是指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或者针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通过行政法规规定的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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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什么内容
1、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3、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42浏览 2024-10-09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第一章监督管理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共十条: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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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1浏览 2025-01-01
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是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工伤认定步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的行政法规,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
25浏览 2024-09-13
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有什么 ?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六条内容有什么 ?问题解答如下, 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或者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 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347浏览
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标准
1、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3、根据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4浏览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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