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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