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关法定的关税纳税人应当履行关税给付义务的时间限制。我国海关法规定关税缴纳期限为海关作出征收关税决定后的7天。即自海关填发关税缴款书的次日起的7日内,纳税人心须向海关或指定银行缴纳关税。遇到第7天为法定节假日或星期日,期限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纳,即构成关税滞纳。
为了将征收关税与进口配额制结合起来限制外国商品进口而对属于预定进口配额内的商品实施的一种税率,一般低于优惠税率。我国自1996年4月1开始实施关税配额内税率。第一批列入实施关税配额内税率的有12种进口粮油类商品。其中最高一档税率为40%,最低一档税率为1%
纳税人履行缴纳关税义务的形式。通常的关税纳税方式是由接受按进(出)口货物正式进(出)口的通关手续早报的海关,逐票计算应征关税并填发关税缴款书;由纳税义务人凭以向海关或指定的银行办理税款交付或转账入库手续;之后,海关(凭银行回执联)办理结关放行手续。征税手续在前,结关放行手续在后,有利于税款及时入库,防止拖欠税款。因此,各国海关都以这种方式作为基本纳税方式。
综上所述,关税滞交罚金是对于违反海关规定的时间而没有交纳应交税款的一种惩罚制度,这种制度是为了维护海关税收的权利,也是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利,只有按照规定交纳税金才能在海关通关,才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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