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纳税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时限完成应缴纳税款的支付阶段,或为税款扣缴义务人时,未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时限完成税款的解缴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依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及时的纳税款支付和解缴,且在此过程中会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滞纳金额,自滞纳税款之日起,开始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进行额外的征收。
2.对于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而言,应该遵循以下步骤:滞纳金=(实欠税款数额×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各种税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及时缴入国库,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截留,不得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已缴入国库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产税需在房产所在地区进行缴纳。倘若建筑物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您身为纳税人,也请务必依据各建筑物坐落在地的具体位置,分批次向房产所在地政府辖下的税务部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此外,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人,我们强烈建议您依照相关法令细则,遵守规定的纳税周期,并如实地逐项填列《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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