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方在
离婚时的
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
婚姻法解释》(自废止)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
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
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
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
债务较多; (2)
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
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
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