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当然的自动解除。《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应当解散的事由,其中包括“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那么,我们认为合伙合同定有存续期间的,且无到期后关于继续经营的相关约定,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是,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则因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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