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湖南省生育津贴有多少钱的, 用人单位的
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
产假时间内,由发放
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等发生的下列
医疗费用,从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四)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五)治疗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并发症的费用。 用人单位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引起并发症在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因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和产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办理。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并发症医疗费用的除外。 本条第一款费用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