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
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
重犯。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行为人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
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
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
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
犯罪: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
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
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
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