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个税的问题,《关于个人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 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
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
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 同而取得一次性
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
个人所得一次性 经济补偿收入
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人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
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
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
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基本
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 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