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时有纠纷发生,究其原因,既有保户的原因,又有保险公司和社会方面的因素。
1、保额不足。
有的保户在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时,为了节省费用,千方百计压低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愿足额投保。可是一旦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时,赔付的麻烦就来了。对此,有的保户往往不理解,因而产生纠纷。
2、单证不全。
笔者结合机动车辆出险后索赔问题走访了部分车主,他们说:“出险索赔时,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要求保户提供必备的证明材料本无可非议,但是在索赔过程中,有的保险业务人员今天要我们提供这几种证明,明天又让我们出具那几种手续,后天说证明材料这也不全那还要补章,就为了一次肇事索赔,少的跑两三次,多的要跑四五次,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索赔金额的多少,如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与出院证明上的天数与调解书上的误工天数有出入时,保险人就以出院证明的住院天数为索赔理算依据,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很难让我们保户接受。”
3、没有票据。
保险车辆出险后,通常被拖送到就近的肇事车停车场进行估损,其估损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报销。特别是保险车辆在外地出险后,对损坏的路面、护栏、路标及绿地草坪、田苗、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保户更是心中无数,只好对方要多少给多少,明知吃亏、没有报销单证,但为了尽快结案,也只好委曲求全,听之任之。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条款办事拒赔,因而产生纠纷。
对上述机动车辆索赔产生纠纷,不外乎有这么几种原因:一是保险人宣传力度不够,有些保险知识保户未能完全了解清楚。二是理赔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大部分保户对保险理赔的计算方法搞不懂,出险情况形形色色、千差万别,诸如保险金额、所保险种、责任认定、勘查定损、伤残程度、住院天数、护理人数、抚养人多少、财产损失、施救费用等概念只有到了索赔过程中才开始接触,一时之间难以弄明白。三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告知义务不对等。被保险人了解到的只是保险单正本上的条款,而条款解释中的内容被保险人并未知晓,为今后出险理赔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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