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时,已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人在借道右转弯前,车速已减至10km/h,打转向灯,且在察看过右侧后视镜,在确认右侧无车辆的情况下才借道右转弯。证人张某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以上这一点。
2、被害人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以致被告人尽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由于被害人的摩托车车头大灯不亮,事发当时天色阴暗,道路上又无路灯照明,被害人车速又快(从被告人被撞车辆驾驶室右侧后门被撞凹陷情形判断),被告人已尽了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综上,从事故发生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分析,被告人已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没有确保安全的主观过失。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法律科普文章由律图官方团队出品,文章经过3轮严格审核,内容覆盖常见法律生活场景,聚焦你想知道的高频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