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时,已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人在借道右转弯前,车速已减至10km/h,打转向灯,且在察看过右侧后视镜,在确认右侧无车辆的情况下才借道右转弯。证人张某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以上这一点。
2、被害人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以致被告人尽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由于被害人的摩托车车头大灯不亮,事发当时天色阴暗,道路上又无路灯照明,被害人车速又快(从被告人被撞车辆驾驶室右侧后门被撞凹陷情形判断),被告人已尽了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综上,从事故发生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分析,被告人已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没有确保安全的主观过失。
1、被告人驾驶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均合格,减速、打灯看镜等动作均按规操作,仍无法发现危险的情况。
2、被害人驾驶无号牌、灯光不合格的摩托车,摩托车后座带有体积较大的装载箱子,快速行驶,直撞被告人的轻型货车,致轻型货车的驾驶室右侧后门严重凹陷。被害人在驾驶过程中也没有佩戴头盔,以致事故发生时头部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安部门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以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
1、公安部门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痕迹技术鉴定,查明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和被害人是否采取刹车措施。
2、认定书对被害人是否佩带头盔避而不谈。
3、摩托车载物的长、宽、高是否违反装载要求也未查明。以上事实的查明对责任认定也会造成影响。
四、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被告人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要求同乘人员协送被害人到医院,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家庭困难,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两个幼儿需要抚养,且其是外来人口,靠自己的双手养活一家人,判决应该体现人道主义理念。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
综上所述,认为被告人疏忽大意是用事故的伤亡结果去推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无视客观事实。事实上,本案被告人已尽最大的合理注意义务。请求合议庭根据客观情况认定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判决其不构成犯罪;即使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希望能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接纳。
综上所述,在醉酒驾驶肇事当中,醉驾肯定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但是如果事故当中不是醉驾的一方也存在严重违反交通事故的行为,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也不完全会把责任归于醉驾,所以需要在案件审理的时候为自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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