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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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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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从起诉书中说明被告主观过失和客观事实不符合,从已有证据判断被告不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于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认为对责任认定的不当。
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一、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怎样的

1、被告人在借道通行时,已尽安全注意义务。被告人在借道右转弯前,车速已减至10km/h,打转向灯,且在察看过右侧后视镜,在确认右侧无车辆的情况下才借道右转弯。证人张某在公安的《询问笔录》也印证以上这一点。

2、被害人驾驶灯光不合格的车辆,以致被告人尽注意义务也无法避免事故发生。由于被害人的摩托车车头大灯不亮,事发当时天色阴暗,道路上又无路灯照明,被害人车速又快(从被告人被撞车辆驾驶室右侧后门被撞凹陷情形判断),被告人已尽了注意义务但无法避免。综上,从事故发生的客观和主观因素分析,被告人已尽最大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疏忽大意、没有确保安全的主观过失。

二、从现有的证据判断,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被告人驾驶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均合格,减速、打灯看镜等动作均按规操作,仍无法发现危险的情况。

2、被害人驾驶无号牌、灯光不合格的摩托车,摩托车后座带有体积较大的装载箱子,快速行驶,直撞被告人的轻型货车,致轻型货车的驾驶室右侧后门严重凹陷。被害人在驾驶过程中也没有佩戴头盔,以致事故发生时头部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三、公安部门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以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

1、公安部门没有对肇事车辆进行痕迹技术鉴定,查明肇事车辆行驶速度和被害人是否采取刹车措施。

2、认定书对被害人是否佩带头盔避而不谈。

3、摩托车载物的长、宽、高是否违反装载要求也未查明。以上事实的查明对责任认定也会造成影响。

四、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被告人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处理,要求同乘人员协送被害人到医院,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家庭困难,上有年老的父母,下有两个幼儿需要抚养,且其是外来人口,靠自己的双手养活一家人,判决应该体现人道主义理念。肇事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

综上所述,认为被告人疏忽大意是用事故的伤亡结果去推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无视客观事实。事实上,本案被告人已尽最大的合理注意义务。请求合议庭根据客观情况认定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判决其不构成犯罪;即使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希望能对其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接纳。

最后加上辩护人的姓名和当事人的签名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在醉酒驾驶肇事当中,醉驾肯定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但是如果事故当中不是醉驾的一方也存在严重违反交通事故的行为,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也不完全会把责任归于醉驾,所以需要在案件审理的时候为自己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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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过失与客观事实不符合。2、从现有的证据判断,被告人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公安部门未能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以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不当 4、无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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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想找一下关于醉酒驾驶肇事辩护词是这样的,我有个朋友涉及这方面的事情所以我想找一下答案,谢谢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起诉书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驾驶皖B××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同方向范××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1.从碰撞的部位看。
  如果属相同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后相撞,前后相撞必然是三轮车的后部与农用运输车向前突出的前轮发生碰撞,而事实上,从现场拍摄的现场图很清楚地看出,三轮车撞击在右侧后轮处,而农用运输车被撞击在左侧大灯处,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三轮车从农用运输车左侧拐弯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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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湖北仙桃那边上班,前几天他和工友约着喝酒,吃完饭后他开车回家,当时喝得有些多,他甚至不清醒,撞到了人,那个人被送去了医院,他也被抓了,请问各位醉酒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怎么讲啊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为其辩护。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与国家公诉人共同商榷。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
  起诉书能认定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重要证据是合肥交警大队于2003年9月6日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该责任认定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一)认定责任的事实是错误的。
  ××交警大队作出的合公交马(2003)第2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2003年8月20日5时55分,××驾驶皖B××号农用三轮运输车沿中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盆塘沿地段时,与相同方向范××驾驶的非机动三轮车相碰撞……”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1.从碰撞的部位看。
  如果属相同方向相碰撞,只能是前后相撞,前后相撞必然是三轮车的后部与农用运输车向前突出的前轮发生碰撞,而事实上,从现场拍摄的现场图很清楚地看出,三轮车撞击在右侧后轮处,而农用运输车被撞击在左侧大灯处,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三轮车从农用运输车左侧拐弯
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因为醉驾被公安机关起诉了,我想问一下醉酒驾车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关于辩护词的格式问题,没有固定要求。在此不赘述。
一、关于案件事实
1.有无犯罪事实;
2.现有证据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被控犯罪事实为被告人所实施;
3.现有证据所能证明事实的具体情况(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事实情况),以及对证据“三性”的辩驳;
4、检方所认定事实中存在的逻辑问题。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一)实体方面: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和刑法相关具体规定,来评断已经查清的事实是否能够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根据,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一罪还是多罪、具体刑罚。
1.犯罪事实的定性: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名);
2.构成犯罪但能否免除刑罚,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
(二)程序方面:指出案件在侦查机关的办案过程中,有无诉讼程序上的违法现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公开审判要求的情形,是否违反了回避制度,是否非法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以及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等。
三、关于量刑意见和理由
(一)法定量刑情节
1.刑法总则规定有18个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方面
(1)未成年人。《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聋哑人。《刑法》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盲人。《刑法》第19条,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形态方面
(5)预备犯。《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未遂犯。《刑法》第23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中止犯。《刑法》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方面
(8)从犯。《刑法》第27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胁从犯。《刑法》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29条第1款,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教唆未遂。《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后的表现
(12)自首。《刑法》第6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立功。《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罪行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其他
(15)累犯。《刑法》第65条第1款,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6)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7)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第2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8)在域外犯罪已受处罚的。《刑法》第10条,在国外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量刑情节:
(1)当庭自愿认罪。第七条 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2)退赃、退赔。第八条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3)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第九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4)刑事和解。第十条 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前科。第十二条 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6)犯罪对象。第十三条 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灾害期间犯罪。第十四条 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刑法分则中的量刑情节:
(1)特定条款罪行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2)分则中的加减法定刑的情节。
(二)酌定量刑情节: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根据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起因、结果以及其犯罪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并力图说服法庭在对被告人具体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1、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所在社区、单位的评价;
2、犯罪动机;
3、犯罪后的态度、表现;
4、犯罪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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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时的社会环境、条件。
7、家庭基本情况
8、其他
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可以对辩护人对整个辩护过程的感想,案件的社会反响等内容进行一个描述,根据案情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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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哥们参加同学的聚会去了,因为好几年没见了,都有点激动,就给多喝了几杯,但是完事之后竟然开车回家了,结果在路上出车祸了,要是醉酒驾驶致人死亡辩护词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口供稳定,积极认罪、悔罪态度明确
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吴某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二、吴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从吴某有关口供可以看出,其当晚仅喝了两瓶啤酒,感觉比较清醒,所以才自己开车。被抓获现场检查的酒精度也不太高,说明喝酒不多,主观恶性小。
吴某当时开车的时间已是接近晚上十二点整,开车所经过的道路车辆和行人都很少,所以公共环境人、财物面临危险因素已极少,所以,危害性很少。吴某的驾车行为没有发生任何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或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也很小。
三、吴某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
吴某一贯遵纪守法,有稳定的职业和一定的社会地位,之前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前科,今次属于初次犯罪,偶犯,主观恶性小,可从轻处罚。
四、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吴某家中有1岁幼子,妻子无业,老家有年迈父母,均需其照顾,是家里的唯一支柱,请求考虑其家庭状况。均需要其抚养和照顾,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家庭状况,作出妥善处理。
五、请求法院考虑吴某的个人情况,对其判处缓刑
吴某从200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至今,现任公司经理一职,若法院对其判处实刑,将其关押,该职位无人可以代替开展工作,公司可能由此遭受损失,也可能解除吴某合同,对吴某来说,一次偶然侥幸导致牢狱之灾且失去生活来源,损失将极为惨重,重压之下也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六、吴某愿意交纳一定的罚金,请求法院尽量适用缓刑
吴某因今次的醉酒驾驶行为,已付出沉重代价,在被羁押期间,深深的忏悔,深感自责和内疚,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给社会和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威胁,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灾难。
鉴于以上理由,恳请人民法院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克尽其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此致
同事前几天晚上喝酒了,然后因为醉酒的缘故撞了人,不过他是骑的摩托车,所以没有造成太大的事故,但他还是被交警抓了,同事参加聚会喝酒,醉驾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范本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本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歉意,对原告人表示慰问。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
  
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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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辩护词怎么写?
如果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的话,其实没有必要赌雇佣律师进行辩护,因为其证据已经明确在法庭上,肯定是会被判处相关刑法,且醉酒驾驶的刑罚并不是非常严重,所以没有必要并聘请律师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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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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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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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无罪辩护词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我老公雾霾天出了交通事故,我想给他进行无罪辩护,咨询一下律师醉驾交通肇事犯罪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我给你提供一份醉驾交通肇事犯罪辩护词范本: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 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正因此,福田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历史表现、悔罪态度和本案社会危害性,准予取保候审。
3、本罪不同于传统犯罪,入罪宜紧、量刑宜轻
本罪是新设罪名。因为在全国发生多起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导致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各地入罪罪名不统
一、量刑轻重差异巨大、社会反响激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为犯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明确该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从此后的公开资料看,涉嫌本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本分公民、极少有劣迹者。
中国人注重亲情友情、讲究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生子满月迎来送往无酒不成席、吃饭喝酒是常态。“牵一发而动全身”,一人因酒获罪,同席喝酒的人都不安、都尴尬。
正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辩护人认为,最高院的意见是对具体案件处理的指导、规范,对本罪定罪量刑时需要本着教育与惩戒并重的原则,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损害后果的醉酒驾驶者慎重追究刑事责任、慎重判处实刑,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
二、指控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后逃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事实不清: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事故,则不能认定为“逃逸”。换言之,法律语境的“逃逸”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三个要件:一是明知交通事故已发生,二是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三是有驾车及离开现场并逃跑这个连续性行为。
1、本案没有实际发生交通事故,何谈“明知”?
2、被告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且实际并未“逃逸”。
(二)证据不足:
1、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1)法律规定须全面收集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即,仅收集、出示有罪证据、罪重证据而不收集、出示无罪证据、罪轻证据,是不合法的。
2)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须“确实”“充分”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也即,“证据确实、充分”是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的统一的证据要求,侦查、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都是“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力,就不应当据以起诉、定罪。
3)五机关规定的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4)辩护人对刑事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
“证据确实”是对证据的品质的要求,即证据须具真实性、确定性。它更多地体现为对证据个体的要求,即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均须真实、确定、经过法庭质证。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的数量的要求,即证据须达到证明对象和证明过程所需要的合理的数量,须形成证据体系、互相印证,而不能是孤证或是互相矛盾。证据的数量要求更多的是对证据的整体的要求。并且,“确实”是“充分”的前提,如果证据不确实,即使数量再多,也不能构成充分有效的证据链。同理,如果只有孤证,没有其它证据互相印证,证据的“确实”就无从体现。证据的质和量对案件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本案证据既不“确实”更不“充分”
1)证据之间不一致,甚至冲突、矛盾
本案证明“发生碰撞事故”及“逃逸”的证据只有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记述发生“连环相撞”且“连环相撞三次”却并未指明碰撞部位及损坏程度。且各笔录的表述也是不一致的。
2)有罪证据都是言词证据、传来证据
本案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是证明力很低的言词证据、传来证据。
本案言词证据不是真正意义的证人证言,而是典型的传来证据------侦查机关制作的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在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刑事诉讼中都原则上排除传来证据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我国刑诉法中对此没有专门规定,但是,由于该传来证据是由侦查人员所制作,发生偏差、错误、带记录人主观色彩或表达习惯的可能性很大,被告人因醉酒被司法机关讯问且限制人身自由因而紧张、畏惧、思维与行动失去常态,不敢、不能、不知纠正纪录失误的可能性亦极大,再者,证人未到庭与被告人对质、接受控辩双方询问,法官亦无机会对证人察言观色、分辨证言的真假。故该证据根本未达“确实”、“充分”要求。
3)只有孤证
孤证是指对案件事实有一定证明作用的证据只有单个或单类、不成体系、无印证。本案虽有两份同类证据(笔录),但在没有别的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这些同类证据仍属孤证。两份笔录记载两名证人证明被告人实施危险犯罪(醉酒驾驶、碰撞),但碰撞并未发生,被告人亦否认碰撞,且无其它证据印证,就不能据以认定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
4)缺少必要证据
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刑事犯罪行为,且该行政违法行为须有法定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侦查机关既是交通事故行政处理机关又是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如果指控的交通事故真实发生,它应当并且肯定会依法制作并向公诉机关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真的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必然招致撞与被撞的至少三辆车的严重损坏、甚至造成人身伤亡,必然需要保险公司到场查勘、定损,必然有汽车4S店修复纪录,必然有保险公司赔付纪录,也可能有交警到场勘验并且处罚。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警现场勘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公文书、直接证据,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单、赔付单、汽车4S店维修单等等都是书证,它们都是证明力远远强于询问笔录的优势证据。
然而,公诉人并未出示该等优势证据------不是其疏忽,而是根本就没有。
5)证人是利害关系人
本案证人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且发生了争吵。如果真的发生“连环相撞”交通事故,已经撕破脸皮的证人必不放过被告人。然而,并无相关证据。可见其证言不合实际,可信度、准确度值得存疑。
立法和法理都认为当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时,证人所作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的证明力较低,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时不应采信。这是为了防止构陷、泄私愤等等不理性的或非法的行为导致冤假错案。
6)视听资料只证明“抓获”
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没有交通事故的声音、画面,不能证明发生“碰撞”“逃逸”。
7)被告人的辩解证明没有发生碰撞。
8)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不可能逃逸。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两次发生碰撞且第一次发生碰撞后逃逸,辩护人仔细查阅全部诉讼证据,证明这一重要事实的只有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没有物证、没有视听资料、没有书证。如果确实碰撞,应当有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单、定损单、赔付证明,对于严重事故,应当有交警的现场勘验笔录。同时,应有现场录相。然而,两起碰撞均未见此类较为可靠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品质不够、数量极少,不能说是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依法自行辩护不构成“认罪态度不好”
1、被告人于法庭审理时承认醉酒但否认发生碰撞事故,同时就“连环相撞”、“交通事故”“逃逸”等事实自行说明、解释、辩解、否认,是依法行使自行辩护权,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依法应对这种行为予以肯定、支持、保护。
2、醉酒驾驶与交通事故不是必然的、连带的、并行的关系,被告人的辩解内容符合案情和常理,具有客观真实性和可信度。
3、公诉人就此给被告人扣上“认罪态度不好”的帽子,这种提法不合适、这种做法不合法。
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合乎情理和事实地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证据进行陈述与辩解,就构成“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不能从轻处罚,还有被告人敢在法庭审理时自行辩护吗?法律规定的被告人自行辩护权何以得到落实?
四、基于事实和证据,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缓刑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基本要求是对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的轻重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即在定罪量刑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但是,被告人“发生碰撞事故”、“逃逸”的证据不足。被告人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懊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予以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谢谢。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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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于醉酒驾驶辩护词有怎样的规定
醉酒驾驶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对于醉酒驾驶,国家也相应地出台了有关的交通规定,并且将严重的醉驾事件与刑法相连,以起到严厉的威慑打击效果。对于每年因醉酒驾驶造成的人员伤亡数,都占据着交通事故的很大比例,很多家庭因此支离破碎。那么对于醉酒驾驶辩护词,法律有着怎么样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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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未走人行横道过马路被撞。肇事司机未保护现场、逃逸。交警给事故认定书肇事方主要责任这种对方是不是应该负全部经济赔偿责任?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辩护词是啥,肇事逃逸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陈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从全案来看,被告人陈某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某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3、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照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5、本案中,被害人熊洪权存在严重的过错,
(1)被害人熊某明知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仍然坚持驾车并搭乘被害人熊某某;
(2)被害人熊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使,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过错明显。
二、量刑方面
本案被告人基准刑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因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被告人认罪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6个月左右量刑且适用缓刑比较合适。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法律意识极其淡薄,才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且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的主观动机,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陈某的主观恶性不大。请合议庭念在其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并无前科且主观恶性不深,有立功表现的情况下,在量刑时予以宽大处理,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侦查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向公诉机关提出陈某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其理由是: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陈某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驾车离开现场不是故意行为。最后公诉机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在起诉书中没有追究陈某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最后法院采信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意见,判决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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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哥们自己买了新车去参加酒局多了几杯之后开车回家撞了一个人被交警给抓了,快到审查起诉阶段了哥们让我帮着辩护,我想详细的咨询一下啊醉酒导致交通肇事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
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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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酒醉辩护词可以由驾驶员自己书写吗?
不构成酒醉辩护词可以由驾驶员自己书写,驾驶员若是涉嫌违章,并且被告知已经构成醉驾,此时若该驾驶员有一定的法律修养,是可以自己书写不构成醉驾的辩护词的,在此类辩护此之中,若是能够明确说明自己血液之中酒精浓度不高,并且能够拿出相关证据,那么可能会被按照非醉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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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肇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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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他丈夫因为醉驾撞了人跑了之后让逮捕了,现在要开庭了,也请了律师,不知道怎么辩护,问交通肇事判缓辩护词是啥,成功缓刑辩护词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俩人作为其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及听取了庭审调查、举证质证,我们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定性无异议,现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酌定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能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在交警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期间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000元,且该赔偿已给付到位。该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注:死者陈孝生 周岁,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五年),这说明了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希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同时,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该村委会还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也具体证实了帮教措施及帮教责任人。
居于上述三点,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由于开车不小心撞到人了,当时害怕跑掉了,又被查出来了,家里困难请不到律师,想自己辩护,请问交通肇事不支付赔偿辩护词是啥,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由我作为被告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
(一)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抢救伤者及死者,被告人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尽到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尽的救助义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讯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之前一直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前科劣迹,而且本案的发生也是因被告人及受害人陆某双方的过失行为所造成,所以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前后支付4.7万元给受害者家属。2015年1月5日,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应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被告当庭支付4.3万元,加上之前的4.7万元,已支付9万元赔偿金。由于被告人家庭系低保户,经济能力所限,虽不能一次全部赔偿,但仍四处举债、积极筹借,并约定了余款的支付日期,足以看出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的诚意。
(四)被告人悔罪深刻。
从整个案件对被告人调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毫无隐瞒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五)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
被告人10年前遭遇严重车祸,落下残疾,智商只有59,属于中度智力残疾。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深受刺激,其残障程度有加深的趋势。根据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被告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庭负担沉重。
被告人的家庭属于低保户,被告人本人劳动能力有限,还要赡养有78岁的老母亲,仅有一女已外嫁,家里开支全靠被告人的妻子打零工所得和民政部门微薄的救济金。自从被告人发生事故后,家庭经济情况更是雪上加霜。
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已经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被告人系中度智力残疾,悔罪深刻,家庭负担沉重,希望法庭庭能够对其判处缓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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