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在劳动法中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相关的法条是劳动法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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