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
合同纠纷发生地的法院提起
劳动诉讼。 但对于
一裁终局的情况不能再提
起诉讼,如追索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法律依据: 《
劳动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法》第48条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