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买方”的合同目的不是自用或投资,“卖方”的合同目的不是赚取销售房屋的利润,而是用“售房款”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且有“卖方”多次向“买方”支付利息,开具发票的时间晚于约定的产权过户时间,“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价款多于用房屋单价乘以面积计算出的价款等不合常理的现象,可认定双方之间不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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