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负伤职工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认定科)-申请劳动能力和
停工留薪期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赔偿数额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或
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如果因未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认可用工行为的,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确认劳动关系。受伤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
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5.
工伤赔偿:(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
辞职的话,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