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
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
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
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
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大致可分为3类: 非讼事件 包括
宣告失踪人死亡(见失踪和死亡宣告)、宣告公民无
行为能力、督促程序(发布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等。法院审理这类事件的目的是,在没有
民事权利争议的情况下,确定公民或
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其特点是没有
原告和被告,办案程序因
利害关系人(不是原告)的请求而开始;法院不是解决民事
权利义务的争执。 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 包括
离婚、确认
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这类事件解决人的身份关系问题,涉及社会公益,在程序上应有特殊规定,不能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它与非讼事件不同,有原告和被告,存在着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行政
法律关系事件 包括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
申诉案件,对
行政机关的
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案件,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
欠款的申诉案件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不是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争议,而是负责审查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是否合法,确定是否需要采取
强制措施如课
处罚金、
没收财产等。除以上3类外,从
诉讼理论上说,还应当包括
破产程序。但很多国家另设破产法,作为独立的法律,破产程序不再列入特别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