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费的概念及几种退费的情况
诉讼退费是
当事人从人
民法院退出预收和结算的余额部分,也就是当事人预交的
诉讼费超过实际应交纳的部分退给当事人,顾名思义就是多退少补。实践中退费的几种情况: 1、当事人
起诉,法院审查后预交一定数额的费用,案经审理结案后根据裁判文书确定的数额,把小于预交数额应退给当事人的差额。 2、原告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承担,被告补缴后,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3、
二审案件当事人双方上诉均缴纳诉讼费的,根据法律规定
败诉人承担的原则,
胜诉方可直接办理退费。 4、一方上诉缴纳诉讼费,判决或裁定另一方承担并缴纳后,退还给
上诉人缴纳的费用,否则待进入执行阶段后处理。 5、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申请
撤诉,办理50%的退费数额。 6、双方上诉预缴的,案经审理,双方承担的,退给当事人的差额部分。 7、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约定诉讼费承担,应办理的退费部分。 8、其它情况的退费。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
民事诉讼法诉讼费退费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