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现想咨询农村祖屋拆迁补偿事宜。我家祖屋座落于城市郊区村里,该祖屋于解放之前由祖先建成,属于我爷爷所有。我爷爷有我父亲和我叔叔二个儿子。我爷爷、我父亲及我叔叔均已去世。现在该祖屋进行拆迁。该祖屋于1992年12月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该证登记的名字为我叔叔和我叔叔的名字。现在该祖屋进行拆迁。我叔叔的儿子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将该祖屋的全部补偿款归我叔叔的子女所有。我父亲这边的子女一分钱没有。我们觉得极不合理。第一本身这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在该祖屋落成之后,而且在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之下,没有登记我们的名字。不能以此证为依据剥夺我们的祖屋继承权。第二我们认为拆迁补偿是对地面的房屋拆迁进行补偿,集体土地是无偿取得的。我们是该祖屋的合法继承人,应该享有该祖屋拆迁补偿的对应份额。想请问律师,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就剥夺了我们的祖屋拆迁补偿份额,这合理吗?谢谢我们认为拆迁补偿是对地面的房屋拆迁进行补偿,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就剥夺了我们的祖屋拆迁补偿份额,这合理吗?
[律师回复] 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其他有权签字的人,如代理人或代表人等。房屋所有权人去世后,该房屋即应当依照遗嘱或法定继承,但继承后继承人应当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确定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之前,各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不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未变更登记的,即属于房屋所有权状态不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