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岳父因被人打伤后,经派出所处理,对方应赔医药费800余元,可处理完后,到现在已过一个月了,对方硬是不给钱,当我方多次找到派出所时,派出所总是说他们正在做工作,我多说几句,派出所负责人就大声训斥我,而且派出所总是说:对方不给钱的话,他们也只能做做工作。我想,要是对方真的不给钱了,那么我岳父就白白被打了一顿了,哪里有说理的地方啊,编缉同志啊一定要帮帮我们这些弱者啊!我岳父至今还躺在病床上呢。答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
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
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故对方如果不履行赔偿义务,派出所可以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派出所答复你们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国《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你认为派出所明显偏坦对方,且有
证据证明,你可以依法向设立该派出所的上级公安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对派出所的裁决行为和不履行义务行为进行更正。(以上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