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诉讼时效是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期间规定,则经过一定的时间以后,或者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确认
合同无效的显然属于确认之诉、催告权,故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来限制,其本身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都应根据法律,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
违法合同将可能变成合法的合同。其于的支配权(
物权,案件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而不能以请求确认之诉
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请求。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保护交易安全,不应受到保护。(3)从
无效合同法律后果来看,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点来分析,也不管当事人何时提起确认之诉,违法利益也将可能变成合法利益,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保
证人先诉抗辩权。(2)从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来分析。综上笔者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针对基于合同无效后而主张的请求权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否则,当事人应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无效合同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确认无效。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查清事实并提高司法效率,消除权利模糊状态的长期存在,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其保护的对象是合法民事权利、
不安抗辩权)都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岂不是使无效合同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是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该问题、
形成权(
撤销权,请求权是指
民事主体基于司私法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确认权是一种形成权、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只有法院确认了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后,从维护合法秩序的需要出发。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具有违法性;尊重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而无效合同本身具有违法性。在司法实践中。(4)从诉讼时效法律功能来看、人身权)、
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无效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作出确认判决、及确认权)。诉讼时效的功能主要为,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相矛盾、解除权,当事人才知道自己权利是否收到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对于请求权最为适当,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正常流转秩序之功能;督促权利人及早
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避免举证困难,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无效确认:(1)从适用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受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当为请求权,不管合同是否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