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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