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
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
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2、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
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
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
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4、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
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
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5、探望权
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
监护人诉讼权利而
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
监护人的
判决生效,得以
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