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制定如下清算方案: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的比例分配。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六)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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