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
工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十二、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
医疗费、
丧葬费、
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
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
停工留薪期职工
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