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如果司法局不接收,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和司法局的上一级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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