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劳动
仲裁即使受理了,一旦到了法院也不予以受理,而且仲裁裁决了以后,也很难申请法院执行。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是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的双重义务,即在
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双方都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
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