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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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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5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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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7浏览 2025-05-27
农业土地家庭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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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有哪些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31浏览 2024-09-05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8浏览 2024-10-06
从两案例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转让和转包的区别和处理原则
[律师回复] 案例 1,1998年9月1日,某县清坪镇刘家庄村的刘某承包了本村的21亩土地,并领取了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2007年春节过后,刘某全家搬到县城从事商业经营,便在2007年8月30日将承包的土地转给了本村的张某耕种经营,期限为2007年8月30日到刘某30年土地承包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双方还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张某每年向刘某交纳承包费2000元。2008年5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刘某向张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先没有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为由,向人民提讼,请求认定刘某向张某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无效,并判令刘某向村民委员会交回所承包土地。案例 2,王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承鱼塘合同。承包期内,将该鱼池转让给李某。协议约定:“一切承包鱼池费用由李某负责;鱼塘现有设备完全由乙所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养殖,可由现承包人往下转包。”王某将鱼池转让给李某后,并没有告诉该村委会,但后该村委会知道后,并没有提出异议。后因其他的原因,该村委会以王某未经该村委会同意为由向人民提讼,请求认定王某向李某“转包”鱼塘合同的行为无效,并判令李某向该村民委员会交回鱼塘。上述案例1的中刘某和案例2中的王某的行为到底是是转让还是转包,应如何处理呢关键在于要厘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流转中的转包和转让的性质以及我国现有法律对农村土地转包和转让行为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包和转让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一种方式。但两者之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转包,是指承包户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人与接包人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是指承包方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丧失。转包与转让有相同之处: 第 一,转包与转让都是由承包方主张权利,或转包,或转让; 第 二,转包与转让都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并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 三,转包与转让都是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转包费或转让费数额; 第 四,转包与转让都不能超过法定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转包与转让有两个原则区别: ①流转的决定权不同。转包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不必经发包方同意;而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事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②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期限届满后,原承包方仍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转让则不同,转让后,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由受让方与发包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转让之日起,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转包和转让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通过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转包和转让法律性质和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再来看上述两个案例应当如何处理。案例1中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规定,转让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8月30日到刘某30年土地承包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每年向刘某交纳承包费2000元,原刘某与刘家庄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没有解除,刘某仍是原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虽然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采用“转让”字样,但实质上是土地转包合同,性质上不属于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因此,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驳回了刘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案例2中,王某与李某转让协议中虽有“转包”字样,但“转包”的内容上是“一切承包鱼池费用由李负责;鱼塘现有设备完全由李所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养殖,可由现承包人往下转包。”可见,王某的“转包”已经使王某失去了根据原承包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原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已变更为李某。因此,笔者认为,王某与李某转让协议中虽有“转包”字样,但实质上是王某将鱼塘转让给李某,王某与李某不是“转包”关系,而是“转让”关系。该转让未经村委会同意是否有效呢从原则上讲,这种擅自转让是无效的。但村委会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在乙经营过程中也未提出异议。从上述事实看,应当认定村委会默认了王某与李某的转让行为。某村委会请求认定王某向李某“转包”鱼塘合同的行为无效,不应支持,应驳回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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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土地承包经营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原则;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原则;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
42浏览 2025-02-02
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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